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2026-01-20

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卫生健康委(局),省医学考试中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根据《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5〕288号)《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冀卫办职健函〔2019〕10号)有关要求,我委将于今年5月组织开展2026年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考试(基础理论和实践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根据《京津冀职业健康协同发展合作协议》,在北京、天津两地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也可报名参加。

  二、资格类别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共分7大类: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二)职业性化学中毒疾病;

  (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及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

  (六)其他综合类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及金属烟热、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

  (七)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疾病。

  每位申请人可按照与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相符或相近的原则选择相应诊断类别的考试。同一年度最多申报3个诊断类别。

  三、报名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四、报名方法

  请登录http://testb.ektianxia.com,选择“考试报名”选项,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需上传以下材料:

  1.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执业医师证书(原件图片);

  3.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图片)。

  五、考试内容

  (一)基础理论(100分)

  1.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30分);

  2.职业健康基础知识(30分);

  3.职业健康监护专业知识(20分);

  4.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20分)。

  (二)实践能力(100分)

  六、考试方法

  (一)考前培训。申请人通过报名审核后,登陆报考网站,选择“考前培训”选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至少16个学时的培训;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能参加考试。

  (二)考试方式。采用先基础理论考试,后实践能力考试的方式。基础理论得分75分以上的医师方可参加后续实践能力考试,实践能力考试根据类别特点设置关键考点。

基础理论考试:采取现场集中计算机答题方式,试题由考试系统随机抽选。

实践能力考试:申请“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类”的考生,采取现场集中进行尘肺读片考试;其他类别的考生采取现场集中闭卷笔试方式。

  (三)计分方法。“基础理论”和“实践能力”两项考试均达到75分以上的且关键考点通过的医师即获得此类别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仅通过基础理论的,以后申报时,两项均需考试。

  七、时间地点

  (一)时间

  1.报名时间:2026年1月20日至2月4日。

  2.审核时间:2026年2月5日至2月14日。

  3.考前培训:2026年3月2日至4月10日。

  4.考试时间:

  (1)基础理论:2026年5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准考证请于2026年5月6日后在报名网站自行打印。

  (2)实践能力:

  尘肺读片:2026年6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准考证请于2026年6月5日后在报名网站自行打印。

  集中笔试:2026年7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准考证请于2026年7月6日后在报名网站自行打印。

  (二)地点

  1.基础理论: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实践能力: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八、结果查询

  考试结束一周后,参加考试人员可登陆报考网站,选择“成绩查询”选项,输入本人姓名、考号和身份证号码查询考试结果,此结果将作为是否具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依据。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1号)文件精神,各市可根据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申请,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相关内容。

  九、违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以虚假信息报名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情节严重的;

  (四)报名后无故不参加考试的。

  十、继续教育

  (一)学习对象:具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包括本年度考试通过的人员)。

  (二)学习时间:2026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三)学习方式:登陆报考网站,选择“继续教育”选项,完成不少于16个学时的培训,并打印培训证明存档。

  (四)结果应用: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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